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款

06.05.2015  20:02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款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网络链接:_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5-04/25/content_19345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