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检察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保司法规范

15.12.2015  16:33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保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与规范执法有机统一,其主要做法是: 一、严格落实证据标准要求。注重区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从证据收集的主体、程序、证据的内容形式等方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采用刑讯逼供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坚决予以排除。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法予以排除。 二、注重拓宽获取非法取证信息的渠道。在审查批捕中,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时,注重了解取证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主动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另外,还充分发挥驻看守所检察官的作用,对在押人员提出自己被非法取证或者举报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情形并提供了线索、证据的,驻所检察官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和固定证据。 三、注重审查证据的关键环节。对嫌疑人供述是否合法取得有疑问的,向侦查机关调取所有讯问笔录、原始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审查录音录像资料时,注意审查有无进行剪辑、编辑,能否反映讯问过程的全貌,讯问人及嫌疑人的表情是否自然等细节。对物证、书证收集固定程序存在瑕疵问题的,要求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补正,否则依法予以排除。 四、提前预防,加强侦查监督。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告知其相关权利,并询问其是否受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对提出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及时固定证据,既可对刑讯逼供有很强的证明及监督作用,也有利于辅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保护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取证,防患于未然。坚持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特别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情复杂的案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防止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保证侦查机关调取的物证、书证符合法定程序,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 六、建立非法证据集体讨论审查评估机制。坚持对拟作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审查评估机制。承办人对证据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必须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科室集体讨论,必要时须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有必要时,还邀请公安、法院相关部门共同参加案件讨论,从不同角度严把非法证据排除关,审慎做出非法证据排除决定。 七、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各类刑事案件证据标准,并就及时、合法、有效收集证据,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达成共识。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配合,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补充取证,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根据需要派员参与、引导取证,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相关证据,双方协力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努力提高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