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4年多起诉索债 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14.08.2015  01:25

李某某于2010年8月6日向张某借款6万元、同年7月12日再次借款3万元,2015年3月19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9万元。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曾经向被告索要过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向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原告张某某向被告李某某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2个月期满后,如果李某某未按期还款,张某某就要在2年内向法院起诉,现张某某在借款期满后4年多时间才向法院起诉,显然已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杨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