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八大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

23.12.2014  14:38

  2014年8月,省政府批准在全省八大流域实施了环境保护河长制,要求有关要求各“河长”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同时强调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绩将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河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不好,以及流域考核断面水质超标较重或水环境质量严重下滑的地区的河长,实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对该地区新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按照省政府关于河长制的工作部署,省环保厅全面贯彻落实。一是对已实施的河流(三岔河、乌江、清水江及赤水河)环境保护“河长”2013年度实施情况进行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德贵副省长就考核结果作出了重要批示,“考核实事求是”;二是对全省八大流域有关河长下达了共计229项2014年年度目标任务;三是对八大流域各“河长”河流水质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目前全省八大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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