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检方公诉部门“七个落实”促非公经济发展

26.04.2016  11:20

  4月19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下发了《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意见和措施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关于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意见和措施。

  一是落实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政策原则。要求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犯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能追诉。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限界。

  二是落实办理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的五项措施:(一)加强研究分析,听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意见;(二)加强分析论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三)加强沟通联系,听取人民法院意见;(四)加强请示汇报,听取上级检察机关意见;(五)通过典型案例编纂,加强对下指导。

  三是落实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依法从快严厉打击要求:(一)及时介入侦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二)主动到非公有制企业及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员中了解发案原因、受损情况、利益诉求及企业经营管理等情况;(三)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办理,一般不能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确因事实证据需要补充完善的,原则上退回补充侦查限于一次,防止案件久拖不结;(四)提起公诉时,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提出依法从重处理的建议。

  四是落实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涉嫌的刑事犯罪“慎重处理”的政策要求:(一)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审查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退赃和配合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二)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审查,对不是必须查封扣押冻结、且系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要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该发还的及时发还企业;(三)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应按照刑事和解的规定先行处理;(四)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应按“轻案快办”的要求快速从轻办理;(五)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行贿犯罪案件,满足一定条件,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更适宜的,可以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六)提起公诉时,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提出依法从轻处理的建议;对犯罪情节较轻、刑期较短的,依法可以不适用监禁刑的,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七)在对起诉书、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信息公开过程中,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名称的内容可以作相应技术处理,防止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和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

  五是落实公诉部门在履行诉讼活动监督职能过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保障的要求:(一)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久侦不结、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依法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纠正;(二)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违法裁判、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要依法进行抗诉;对久审不结的,要依法监督纠正。

  六是落实公诉部门在履行社会治理职能过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保障的要求:(一)认真总结办案规律,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二)要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及时告知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救济途径,帮助企业依法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是落实规范公诉部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相关纪律要求:必须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严格规范办案,讲究办案方式,不得着检察制服、开警车进企业办案,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发表有损企业及经营者信誉名誉的言论。

  [责任编辑:黄远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