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19.09.2016  15:08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院: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及《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243号)要求,为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承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贵州省内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定期将通过认定的医师名单向社会公示。

  二、各人体器官移植单位按照《贵州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见附件1),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申报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初审,实事求是做出初审结论。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管理规范的学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

  附件:1. 贵州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2. 贵州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3. 贵州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医师推荐表

  4. 贵州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执业医师认定情况汇总表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