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关于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的意见

11.09.2015  19:11
黔民宗发〔2015〕81号  
 
各市、州民宗委,贵安新区社管局,威宁自治县、仁怀市民宗局:
      为了加快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现就加强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基本原则,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为全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作出新的贡献。
      2.目标任务。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形成健全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增强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宗教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提高宗教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深化宗教事务治理体系改革,提高宗教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宗教工作法治化,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
      二、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
      3.着力提高宗教立法质量。要遵循法治规律,根据宪法精神,按照我省整体立法规划,从宗教工作实际出发,提出宗教立法规划。要紧紧围绕宗教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开展立法,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不断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不断创新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主动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开展立法协商,使立法既能充分反映宗教界人士、广大信教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愿,更好地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又能体现党和政府要求,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配合做好《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工作,对现有宗教法规规章要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查找问题,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
      4.积极推动宗教立法工作。要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注重细化实化,使其更符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将反复适用、行之有效的宗教工作方面的政策文件上升为法律规范。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可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要及时推动《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改工作,制定完善《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配套规章,为有效实施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5.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坚持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要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经过评估认定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再符合工作实际的,采取及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6.健全宗教工作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跟踪评估的宗教工作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省民宗委宗教工作咨询专家库,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程序讨论。完善省民宗委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宗教工作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宗教工作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规范决策行为,严格依法决策。
      7.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宗教工作职能,推动宗教工作领域依法行政,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推进放管结合,中央下放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能下放市(州)、县(市、区、特区)实施的全部下放,确保接得住、放得下。对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该下放的坚决下放,该保留的严格规范,制定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调整后的监管工作,着力提升服务水平。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管县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筹备设立固定活动处所的,应按照《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报省民宗委备案批复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登记开放手续。要认真抓好“两规范一优化”,规范行政权力,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行“两单合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处室负责人承担行政审批受理工作,制定服务规范,推行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度。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制定审查工作细则,编制服务指南,做好全程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国家、省下放的行政审批和原有行政审批事项及一些便民事项,要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8.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要加强信息公开机制建设,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把部门门户网站建设成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对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以及其他组织、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及时予以公布。建设宗教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对外公开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等基础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9.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宗教工作干部的培养,制定宗教工作干部法治培训规划,把宪法法律、政策法规教育列为教育培训必修课,增强宗教工作干部的法治观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抓住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等宗教事务管理中的关键环节,重点突破,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要大力推进宗教关系和谐示范建设,以“八个一”为载体推进宗教团体建设,加大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宗教事务条例》和《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切实把《宗教事务条例》和《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10.大力推进普法教育。研究制定全省宗教工作系统第七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提高全社会对宗教法规规章的认知程度,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在宗教工作干部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深入学习宪法和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带头学习,以身作则,切实提高依法处置宗教问题的能力。以国家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以“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宗教和谐示范区建设”等为载体,组织好宗教界的法治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宗教界增强践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1.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融入到规章制度中,充分发挥教规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的作用。支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探索建立普法联络员、宣传员队伍,健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协管员队伍,用信教群众听得懂、易于接受的方式宣讲宗教政策法规,引导信教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增强守法意识。鼓励宗教界深入挖掘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其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院校发挥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阵地作用。
      12.积极创新普法方式。要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督促检查、依法行政相结合,拓宽普法宣传渠道、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学习载体,把普法活动搞得生动活泼,增强吸引力。要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发挥新媒体独特优势,加强宗教工作部门网站普法专栏的建设,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活动,把新媒体建成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平台,为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进一步扩大《宗教事务条例》和《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社会知晓面,为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和《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构建宗教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3.强化行政执法基础工作体系。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协管员制度,充实和加强基层宗教工作联络员队伍,凡有信教群众的地方,每个村须有一名信息员、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须有一名协管员。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员、协管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收集有关信息,重点对辖区内的“乱象”依法进行治理。相关负责人要掌握辖区内“两员”队伍的人员、电话等基本数据,及时更新人员变动情况,确保信息报送系统畅通。要认真落实对“两员”队伍的奖励制度,做好宣传工作,对于“两员”队伍的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查实之后要按制度发放奖金,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要对本辖区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建档,摸清底数,了解发展动态,确保有关信息数据信息准确可靠。
      14.健全行政执法运行工作机制。依法惩处宗教事务方面违法行为,加大关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上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之间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直接面对群众的具体执法任务主要由县(市、区、特区)宗教事务部门承担。严格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宗教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引导行政执法部门更多地运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减少执法冲突。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应配备必要的照相录像录音等执法设备,注重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宗教行政执法活动。健全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依法惩治失职、渎职和执法腐败现象。
      15.完善行政执法协作工作机制。要积极探索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宗教行政执法的部门联动。宗教事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通报制度、案件协查制度、定期会商制度,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不断加强宗教行政执法跨部门协作机制。在跨区域宗教行政执法方面,宗教事务部门应在调查确证、案件移送等方面相互支持协作。要理顺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关系,凡属合法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及宗教教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宗教业务处(科、股)为主进行查处,宗教事务执法总队(支队、大队)配合;凡属于非法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及宗教教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宗教事务执法总队(支队、大队)为主进行查处,宗教业务处(科、股)配合。有关宗教业务处(科、股)应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市(州)宗教事务部门要准确把握省民宗委的工作部署,充分调研了解辖区内的宗教工作情况,精准决策、精确部署;县(市、区、特区)宗教事务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坚持文明执法,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时整改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出来的问题。
      16.构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要按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事要实“三严三实”的要求,强化对宗教工作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按照“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要求,建立宗教工作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宗教工作部门权力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推进宗教工作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决清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加强宗教事务部门内部的权力制约,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等外部监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粗暴执法等行为,防止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落实不力的情况发生。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