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问题

02.06.2014  18:36
  国家《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促进工作”。具体到政策支持方面,一是《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包括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您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二是按照就业援助办法的规定,您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即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如有其它疑问请拨打省就业局咨询电话:0851—583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