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8.01.2016  12:2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大扶贫战略行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等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留守妇女同步小康进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夯实关爱服务工作基础。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精准界定、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做到关爱一个、帮扶一个、脱贫一个。加快建立纵向贯通省、市、县、乡、村,横向连接妇联、民政、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的留守妇女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妇联;责任单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残联)

二、提升留守妇女就业技能。各地要优先对农村留守妇女开展职业技能、创业知识、实用技术等培训,重点组织实施好“雨露计划”、“三女”培训工程,力争“十三五”期间培训10万人次。强化绣娘技能培训,把农村留守妇女特色手工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开展技能培训与水平评定,“十三五”期间力争每年完成5万人次培训,重点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近灵活就业。各级妇联、供销社组织要引导电子商务培训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运营模式、网上开店、产品上架、运营推广等培训。(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妇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供销社,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留守妇女就业创业。各地要用好用足就业政策和创业投资引导、政策性金融服务、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生产经营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深入实施“雁归兴贵”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行动计划,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及其家庭成员返乡就业创业。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专场招聘会,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就业岗位、就业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大力发展种养殖业、传统民族民间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家政服务业等,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创业。加快完善农村快递物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县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中心)和知名电商交易平台,构建农村电商服务体系,为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妇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供销社,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各地要帮助农村特殊困难留守妇女参加医疗保险,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认真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衔接。深入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工作,通过“送医下乡”、“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加强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普及生育健康知识。各级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健康普查,参加改水改厕、改善家居环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为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免费妇科病普查普治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实现对建档立卡患有宫颈癌、乳腺癌的农村贫困留守妇女每人1万元救助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妇联;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团省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深入开展精神慰藉服务。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通过志愿者联合会和巾帼志愿者协会组建关爱留守妇女志愿服务队伍,深化“和谐贵州·三关爱”绿丝带志愿服务和“邻里守望”等志愿服务形式,开展婚姻调适、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关爱服务。鼓励专业社工力量定期对留守妇女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引导社会各界送温暖献爱心,让农村留守妇女心里话有处说、委屈有处诉、心结有人解。(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妇联;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生活生产保障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妇女及家庭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为家庭困难的留守妇女提供生活生产保障服务。加快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留守妇女家庭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并获取土地流转收益。鼓励农村留守妇女参加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村留守妇女收入水平。鼓励农村党员干部、志愿者成立生产帮扶服务队,在农忙季节为农村留守妇女及家庭开展帮耕、帮种、帮收服务。(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妇联;责任单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七、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帮扶。各地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工作。积极倡导农村留守妇女以就近便利、自愿互助为原则,建立健全“留守妇女互助组”和留守妇女家庭间的互助机制。建立关爱留守妇女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志愿者招募、培训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与留守妇女结对帮扶,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心理疏导、生产帮扶、维权咨询、法律援助、健康教育等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要带头参与关爱志愿服务,推动农村留守妇女社会关爱常态化、长效化。(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妇联、团省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关爱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从关爱农村留守妇女工作实际出发,加快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妇女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充分发挥“妇女之家” 阵地作用,增加妇女维权、心理咨询、卫生保健、文体活动等内容,把“妇女之家”作为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平台。以评选“慈母”、“贤妻”和“平安家庭”示范户等为抓手,大力弘扬夫妻和睦、邻里团结传统美德。通过建立亲情视频聊天室等平台,为留守妇女与外出务工家庭成员加强沟通联系、增进家庭亲情提供便利。积极开展“亲情之旅”等活动,引导外出农民工关注家庭、关爱留守妇女。(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妇联;责任单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各地要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参与农村基层事务管理权利,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权益。依法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维护农村留守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对家庭财产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安和综治部门要加大涉及农村留守妇女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开展群防群治,深入推进“平安社区”、“平安村寨”、“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司法部门、妇联组织要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增强留守妇女法制观念、树立守法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发挥好12348法律援助热线和12338妇女维权热线作用,及时向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妇联;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增强关爱服务工作合力。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统筹做好辖区内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及时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工作不力、任务不落实的要追究责任,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经费保障,充分发挥村(居)妇代会及妇女干部作用,配齐配强妇女干部。大力宣传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典型,曝光侵犯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反面案例,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