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一个将房东碎尸、一个残害三亲属

18.08.2014  19:36

               

 

本报讯 :8月17日上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兴义市桔山广场联合举行宣判会。影响恶劣的杀害房东并碎尸的罪犯陈跃林和残忍杀害亲哥家三人的罪犯许清进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将两“恶魔”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跃林,男,27岁,大专文化,无职业。2010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陈跃林在其租住的兴义市盘江路1巷某出租房内,因电源插板故障与房东付某某(被害人,殁年52岁)发生争吵。陈跃林即持木棒和夹钳击打付某某的头、胸等部位,将付某某打倒在地,又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朝付某某颈部猛割一刀,致付某某左颈总动脉、右颈外动脉断裂,急性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陈跃林又将付某某身上的1650元现金及一部价值100元的银黑色直板手机搜走后离开现场。次日5时许,陈跃林又回到该租房内,用尖刀和钢锯条将付某某的尸体肢解并分装进编织袋内,驾驶租来的一辆面包车将尸块运至18公里以外的某高校顶效校区掩埋。事后,陈跃林将其杀死付某某并碎尸掩埋之事告任浩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任浩涛帮助陈跃林毁灭罪证。

另查明,2008年7月26日11时30分,被告人陈跃林携带尖刀、尼龙绳等作案工具,以买衣服为名进入云南省昆明市华昌路某服装店内,持刀威胁、殴打并用尼龙绳将该店店员谢某(女,19岁)手脚捆绑后,从谢某身上搜出现金700余元及一部黑色直板手机。后为防止罪行败露和灭口,陈跃林持尖刀朝谢某颈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受害人谢某气管、食管、甲状腺破裂等损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许清进,男,30岁,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许清进与其兄嫂许某、杨某某(被害人,女,殁年27岁)分家后,一同居住在兴义市巴结镇纳沙村一栋房屋,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案发前,许清进之妻苏某离家出走,许清进认为系其兄嫂夫妇经常说苏某的坏话所致,遂怀恨在心。2009年7月28日22时许,其嫂子杨某某与其5岁的儿子和1岁的女儿在屋后的水池边洗衣服,许清进在屋内听见杨某某在骂人,便以为在骂自己,即起杀人之念。许清进便持一把铡刀来到杨某某洗衣服处用铡刀先后砍击杨某某母子女三人的颈部数刀,均造成母子女三人颈椎体骨折或者裂断,颈部血管横断,导致母子女失三人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许清进用编织袋将三被害人尸体将好,藏匿在受害人杨某某家卧室木箱内,后将杨某某家价值人民币4900元的铃木125摩托车骑走。次日,许清进将该摩托车销赃,获款3200元。

最高法院对两案复核后认为,被告人陈跃林在抢劫和故意杀人(未遂)作案潜逃期间,又因琐事持刀杀死一人,并碎尸掩埋;被告人许清进仅因个人猜疑就持铡刀连续杀死三人,其中二人还系无辜幼童;足见其两被告人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意深。两案两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犯罪,应依法惩处。两案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被告人陈跃林、许清进的量刑适当。裁定同意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盗窃等罪分别判处两案两被告人陈跃林、许清进仕绪死刑。宣判后,罪犯陈跃林、许清进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联合宣判会当天,兴义市人民法院还对该院近期审理的3案4名被告人逐案进行了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