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发出首份强制医疗申请

03.02.2015  19:22

               

 

  近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向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患精神分裂症暴力伤害他人的王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修改后《刑事诉法》实施以来,该院提申请的第一宗强制医疗案件。 被申请人王某, 2014年10月25日20时许,持木板将其叔叔王天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王天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兴义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于2014年10月26日将王某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发病期,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12月30日,兴义市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并将该案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受理此案后,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家庭监护情况及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等证据内容进行了仔细审查。为了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在加强对案卷书面审查工作的同时,还充分听取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意见。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该案卷宗中发现,王某自其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后,“开始自言自语,说话颠三倒四,逻辑混乱,无故殴打过母亲、祖父、祖母”等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案发前王某跟随叔叔生活,但其叔叔已被王某打伤,至今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无法有效对王某进行监护。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王某在案发前表现出的精神病状态,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对其依法进行强制医疗,遂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载入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以来,该院办理的首起强制医疗案件,案件的办理严格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为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依法提出的申请。 ( 姜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