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安监局完善煤矿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

28.02.2016  08:39

  

  2月23日,兴仁县安监局组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召开会议对《兴仁县煤矿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进行修改 。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坚守红线意识,推进依法治安,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兴仁县安全监管局组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对《兴仁县煤矿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进行逐条讨论和修改。

兴仁县安监局完善煤矿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

  会上,大家积极讨论、各抒已见,对制度修改提出建设性意见及建议,使制度进一步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修改后的煤矿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共四章二十六条,采取 12分记分制,以第一次记分时间开始,一年一周期,周期内记分累计达6分以上(含6分)12分以下(未含12分)的煤矿安全管理有关人员给予黄牌警告、全县通报,并对其进行约谈;周期内记分累计达12分(含12分)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许在兴仁县辖区内煤矿及煤矿集团公司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会议对下步执行煤矿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提出严格要求:一要充分发挥“黑名单”制度工作机制,倒逼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要严格制度标准,全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和煤矿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部(科)室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凡违反本制度,严格按规定记分,公平、公正对待每个煤矿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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