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落实煤矿“黑名单”制度效果明显

22.10.2015  08:12

  

   2014年以来,兴仁县建立煤矿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矿级管理层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在媒体上曝光。截至2015年10月,全县煤矿55名矿级管理层人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黑名单”制度有关规定被不同程度记分,其中被列入“黑名单”管理1人、受黄牌警告9人。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强化煤矿矿级和集团公司领导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县安委办先后两次制定、修改、印发《兴仁县煤矿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通过实地检查、现场分析、跟踪督办等手段,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企业管理层人员不执行“双七条”规定,未加强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弄虚作假,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或阻挠抗拒执法等违法行为,在依法从重从严处罚的同时,采用记分制,以个人首次记分时间为起始点,每两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满分12分累计记分。记分周期内达6分(含6分)以上12分(不含12分)以下人员给予黄牌警告、媒体通报,并对其进行约谈;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将其列入煤矿安全监管“黑名单”管理,3年内不许在本县辖区担任煤矿副矿级及以上领导和集团公司部室副职及以上职务。

  统计获悉,2014年8月以来,全县有55名矿级管理层人员因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违反“黑名单”制度有关规定被记分,其中列入“黑名单”管理人员1人、受到黄牌警告9人。煤矿“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彰显了县安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坚强决心,对实现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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