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内会外谈如何让环境司法“硬起来”

15.03.2015  11:43

法律手段少,规矩变‘面条’

——会内会外谈如何让环境司法“硬起来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王丽 李惊亚 胡星 李放 张京品

  新华网贵州频道3月15日电 近年来,多地因垃圾焚烧、PX项目、水污染等环保问题发生纠纷,这一方面说明公众维护自我环境权益的意识在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却反映出生态环境司法渠道的狭窄与梗阻。

  一些两会代表和专家学者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保护环境用宣传、行政手段多,法律手段少,导致违法行为有了“耐药性”,规矩变成“面条”,必须拓宽环境维权渠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制度保障让环境司法真正“硬起来”。

   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 

  有统计显示,近二十年来,我国环境纠纷的数量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尽管环境纠纷数量每年均在以较大幅度增长,但贵州省真正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群众遇到环境纠纷,宁愿选择投诉、举报甚至自力救助,也不选择司法途径。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但在环保法庭相继成立的同时,由于相关司法制度改革不配套,大量试点法庭面临无案可审的窘境和量刑难、执行难等难题。

  环境公益诉讼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起诉主体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很少,个人诉讼更是难上加难。一些地方法院认为涉环保纠纷应由政府部门解决,而由法院审理非常困难,因此不愿受理立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吕克勤说,由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能带来物质利益的增加,甚至还要牺牲一定的物质利益,加大各方面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因此并不是所有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都会行使这种权利。

   法律手段少,规矩变‘面条’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说,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但目前建立这一制度的最大障碍是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专家认为,现行法律制度限制了原告资格,导致案源困难,诉讼主体不明确成为环保法庭运行的首要薄弱环节。

  一些代表认为,过去保护生态环境用宣传手段、行政手段多,法律手段少。时间长了就产生“耐药性”,规矩容易变成“面条”,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从而形成“破窗效应”。由于缺乏专业司法力量,环境问题频发、司法渠道不畅,造成大量环境纠纷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权益受损者容易选择“散步”、聚集等极端方式维权,公众“信访不信法”问题突出。

  专家认为,当前环境污染“点源”总体规模仍在不断扩大,而环境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执法能力不足,执法权限有限;权力寻租严重,执法效果打折。司法机关在处理生态环境纠纷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公信力严重不足,当前生态司法改革已进入“窗口期”。

   让环境司法真正‘硬气’起来

  一些代表和专家学者认为,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应坚持推进,但改革中遇到一些难题,亟待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环境治理要严格落实新环保法,加大执法力度,大幅增加污染企业的排污成本。此外,要切实提高环保部门的地位,这是加强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原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说。

  部分专家提出,强化生态文明法治保障是必然的改革趋势,一方面环境纠纷日益增多,公众环境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设立专门机构有助于拓宽环境维权的法律渠道;另一方面环境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刑事案件,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急需专业的司法力量。

  “建议国家尽快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巩富文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比认为,加大环境问题的法治化解决力度,就应增大以司法方式化解环境冲突问题的比重,环境行政力量单打独斗解决不了环境问题,要发挥司法化解环境冲突的作用,就需重视引入社会参与,激发社会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活力,着重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在立法上给予充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