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完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

21.11.2016  19:40
      为了贯彻落实好审计法、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等法规,凤冈县审计局与县住建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了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
      一是审计部门不再进行预算、招标控制价审计,仅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即竣工结算、决算审计。若有关建设单位需要进行预算、招标控制价审计,必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县审计局组织或开展竣工结(决)算审计时,要将建设项目的预算、最高招标控制价等纳入审计范围。发现建设项目的预算、最高招标控制价存在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情形的,须提出调整建议。
      二是建设、施工单位承担完善送审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送审的资料,应当记录内容真实清楚、签署意见明确具体、各方印章加盖齐全。竣工结(决)算书,须由编制人员签名盖章,建设单位要在竣工结(决)算书上签署意见。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规定了追究和问责情形,如: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为了承揽业务,而故意压价、恶意竞争的;净审减率超过10%以上的部分,追加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决(结)算造价超过审计审定造价20%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或虚假签证的;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核减或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责任属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钟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