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两个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问责办法

18.04.2015  13:01

观山大道横穿绿色生态的观山湖。(资料图片) 吴东俊 摄

    4月17日下午,贵州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问责”《暂行办法》) ,旨在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据悉,两个“问责”《暂行办法》是贵州首次系统明确处罚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问责办法,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贵州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制改革,率先在全国明确对生态环境损害、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问题进行问责,彰显了贵州省委省政府坚守生态底线的信心和决心。

    据介绍,两个“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问责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的对象、问责的情形及部门权限、问责的方式及问责结果的运用、问责的程序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贵州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截至目前,贵州省已完成对赤水市、荔波县的自然资产审计,并向有关部门移送20余项破坏资源和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违法事项,这标志着贵州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同时,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点、污水治理第三方运营、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试点、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创新性进展,贵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呈现出“改革引领、实事为先、全面起步、势头向好”的良好态势。

     两“问责”《 暂行办法》解读一

    破坏林业生态17种情况将被问责

    盗伐、滥伐森林、林木数量较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据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金小麒介绍, 《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层面出台的正式文件,标志着贵州省成为率先对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问题开展问责的省份。

    问责的情形共有12种,另外还有5种是重特大以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当问责的情形。 “办法”规定,围绕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即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9项)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工作失职、工作不力、执行不力、监管不力、管控不力、领导不力,甚至违法干预、阻挠、妨碍和限制林业、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正常执法工作的情形,都应当问责。

     两“问责”《 暂行办法》解读二

    破坏生态环境34种行为将被问责

    出现包括不按规定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查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等在内的34种行为,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据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熊德威介绍,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是贵州省明确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颁布的第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问责办法。

    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被问责的行为主要涉及13种行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被问责的行为主要涉及10种行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被问责的行为主要涉及11种行为。(沈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