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出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15.12.2015  19:00

  本网讯 12月14日,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落实有关医疗待遇,都匀市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对优抚对象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关医疗补助。

  据了解,享受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主要为具有都匀市常住户口,并享受优待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伤)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60岁以上烈士子女。

  《细则》规定,优抚对象在享受医疗优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给予相关医疗补助。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住院个人负担部分通过医疗补助予以全部解决;七至十级伤残军人住院个人负担费用按照80%予以解决。三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伤)回乡退伍军人住院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解决,每年报销限额30000元(含门诊报销费用),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住院个人负担部分按40%予以解决,每年报销限额10000元,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细则》还规定,对长期患有慢性病,需常年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的,身患绝症的,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补助以及医疗救助,但仍有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伤残军人等其他优抚对象,因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的且造成生活困难;对突发性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家庭确实困难的优抚对象,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细则同时规定了不纳入基本医疗救助的范围

  《细则》要求加强医疗资金管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由各乡镇(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审核受理,送市民政局复核、批准、发放。

  (编辑 黄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