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12.08.2015  11:33

    为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近日,罗甸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要持续推动各级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将所有公共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视野,高度关注公共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全力维护经济安全;加大对民生、资源和环保领域审计力度,促进民生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搞好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建立健全村级审计工作机制;正确把握发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密切关注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有序推动;加强对重点资金、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的审计监督,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意见》要求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审计。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电子数据。建立审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支持和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完善审计整改机制,将整改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督查督办事项,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的,移交监察部门问责。
  《意见》明确审计机关要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审计分局审计人员配备,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加强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和工作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