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19.01.2017  13:33

  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出生缺陷救助工作,近日,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贵州省出生缺陷救助试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对我省符合救助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的诊断及治疗提供救助。

  《方案》明确,救助对象需满足三个要求:0~14周岁(含14周岁)临床诊断的遗传代谢病的患儿;家庭经济困难(需有村委会/居委会提供的家庭贫困证明);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新生儿诊疗费用的自费部分超过3000元。但通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报销比例达到90%的病种除外。

  同时明确救助病种包括新生儿48项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检测出的氨基酸、有机酸和脂肪酸三大类疾病,17项其他遗传代谢性疾病。

  《方案》中提出,对患儿在2015年1月1日(含)以后产生的诊疗费用,依据自费情况,救助标准为:自费部分超过3000元(不含3000元),不足或等于5000元的,救助标准为3000元;自费部分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不足或等于7000元的,救助标准为5000元;自费部分超过7000元(不含7000元),不足或等于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7000元;自费部分超过10000元的(不含10000元),救助标准为10000元。

  据悉,救助流程具体分两步:首先由患儿的法定监护人向当地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救助申请,填写《出生缺陷救助项目患儿申请表》,并提供申请表内要求的相关材料;其次由项目实施单位对患儿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不合格的要通知患儿法定监护人补齐后再次申请。初审工作须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通过后,进入《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jzzl.csqx.org.cn)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

  (记者 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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