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审判机制 力保环境资源

10.05.2016  06:59

青海新闻网讯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保护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我省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启动区,是极其重要的生态屏障,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无可替代的战略地位。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进一步部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明确了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我省独特的省情和发展阶段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依法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保护环境 责任所在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法院积极落实生态建设部署,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西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民事、行政“二审合一”的审判方式。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在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这些都是我省法院切实履行好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责任的重要举措。

然而和行政诉讼案件一样,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也存在地域管辖限制、行政干预等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因此我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开始实施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什么是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所谓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就是将原来由各个不同基层法院等分散管辖的一审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某几个特定的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管辖管理体制和模式。

当然,集中管辖不是独立的诉讼管辖制度。由于现行诉讼管辖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制约了诉讼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阻遏了诉讼法律价值的充分实现,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探索建立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对于改善审判司法环境,保障和促进公正司法具有现实的意义。

就目前而言,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这一问题作出专门和具体规定,案件集中管辖尚处在试验和探索阶段,但结合我省实际,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是优化审判资源,确保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

有人提出疑问,集中管辖不就是指定几个法院统一审理环境资源的案件吗?对此,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权威解释:集中管辖是对指定管辖的变通。指定管辖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是法院在法律框架下为打破审判困局所进行的创新和完善,也是审判管理制度的一项具体实践和探索。

集中管辖 公正之举

记者在《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中看到,对于集中管辖的法院,《实施意见》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法院包括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审理;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三审合一”的法院包含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人民法院、玉树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这样做的好处究竟在哪里?大家都知道,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职能是依法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调整各种自然资源的依法有效利用等民事关系,既涉及社会民众的福祉,也能够有力保障经济的永续发展。实行案件集中管辖之后,最直接的反映是突破了地域管辖限制,通过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在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对环境资源案件异地审理,目的是有效防止和排除各种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就是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成立以来,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由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对司法裁量权的不同适用,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这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并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可以有效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同时,也是强化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通过强化司法保护措施,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引导和提升全社会保护生态,珍爱环境的的自觉性。

实施意见》规定,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环境资源物权纠纷、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环境资源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都属于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环境侵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国家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因涉嫌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六节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被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施意见》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受理,或者由省高级法院受理;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跨区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先立案的中级法院受理,必要时由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机制在变 服务不变

实施集中管辖后,很多还不清楚政策规定的当事人有可能还要去原管辖法院立案,为了不让当事人跑“冤枉路”,《实施意见》规定原管辖法院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做好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宣传、释明工作,正确引导当事人按照跨区域集中管辖的要求起诉和应诉,减轻当事人讼累。当事人向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法院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当事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告知其向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递交起诉状的,原管辖法院接收起诉状,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三日内移送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法院,移送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备查。

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资源审判相对来说是一个新的审判领域,需要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和审判团队的创新和专门化。在我省建立集中管辖制度,是在积极探索的道路上刚刚迈出新的步伐,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因此全省各级法院欢迎大家监督和建言,让我们共同为大美青海的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共享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