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出版的通告
为促进我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全省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出版,助推我省新媒体产业进程,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就规范管理全省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出版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生产、网络视听节目(含网络剧、微电影等视听产品创作)服务、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出版服务(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含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个人,须按照国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所列条件,取得相应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许可证》。达不到许可条件未履行相关许可手续的,须向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报备。
二、上述各类内容制作传播出版机构,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适合全媒体传播的作品,积极参加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网络视听节目及数字出版作品选题(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及优秀节目或作品征集展播活动。
三、2015年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推荐优秀节目或作品参加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及省新媒体协会开展的评级评优活动。
四、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组织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出版清查治理工作,凡未获许可或未报备,违规从事制作传播出版活动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联系人:苏肖雯 0851-85949893 庾 闽 0851-85826728
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