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修订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04.02.2016  16:34

  为进一步加强剑河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运作、提高项目效益,剑河县根据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修订了《剑河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是限定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必须使用于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以及民族特色村寨建设。

  二是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程序。选择少数民族急需、有项目目标计划且能普遍受益的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省、州下达的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县民宗局与县财政局共同行文后,项目实施单位10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收到方案批复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民生项目监督大平台,并随时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直至验收。

  三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民宗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人员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动态监管工作,纪检组负责跟踪监督。除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外,还要接受县民宗局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项目质量、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动态统计项目实施进度。

  四是强化项目资金的责任追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不得挤占、转移、挪用、改变用途。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额度、实施地点的,经项目单位研究后报县民宗局,由县民宗局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州民宗委审批。凡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使用、管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一至三年不予审核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追究责任,项目管理分管领导和监督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