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13.01.2017  17:05

为加快推进我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加工贸易管理体制创新要求,抢抓建设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机遇,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及国内产业梯度转移,促进我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到“十三五”末,全省加工贸易规模大幅提高,形成产业层次较高、聚集效应显著、产品结构优化、区域布局合理、发展模式多样、监管方式创新的发展新格局。加工贸易总额跻身西部地区中上游,培育加工贸易经营主体100家以上,其中拥有自主品牌、年进出口超5000万美元的大型骨干企业20家以上。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省外贸进出口总额比重达到25%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三)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依托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开发区,吸引国内外加工贸易企业及配套企业整体转移至园区。与东部加工贸易发达城市建立产业转移合作机制,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出资、联合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产业合作园区。鼓励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集成电路、医疗设备、航空航天等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发展。推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投资促进局。列首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巩固发展传统优势产业,鼓励传统加工贸易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拓展研发、物流等上下游产业链,支持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由“大进大出”向“优进优出”转变,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快加工贸易产业群布局。立足贵州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建成1-2个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打造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发挥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装备制造业优势,大力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及零部件加工贸易。发挥遵义市、六盘水市、贵安新区智能终端制造业优势,大力发展手机、高端手机屏幕、集成电路等电子终端产品及电子元器件产品加工贸易。发挥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黔南州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优势,大力发展纺织服装、鞋类、家具、塑料制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

(六)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去”。全面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和“中非合作”发展战略,引导传统优势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对外投资,规避贸易摩擦,到劳动力和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转变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去”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在境外建立海外营销中心和产业合作区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七)支持服务型加工贸易发展。鼓励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实现制造、加工、修理的全产业链模式发展。探索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外的全球维修检测纳入加工贸易监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优化加工贸易法制环境。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信息库,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监督和指导。加大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贵阳海关)

(九)提升加工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加工贸易事中事后监管,复制和推广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做法,创新海关和税务部门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推广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模式,对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企业自核单耗的管理方法。为有经营需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争取委内加工企业资质。进一步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征税。对中东部转移到我省的新建企业,当年内保留其在沿海的税务信用评级。积极争取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和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责任单位:贵阳海关、省国税局、省商务厅)

三、支持政策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省级承接转移专项资金,完善现有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优化资金安排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承接转移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十一)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的出口信保、担保、出口退税抵押贷款利息等费用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省商务厅)

(十二)加强用地保障。加大加工贸易企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价款,原则上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开展招拍挂工作中,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三)加强人才支撑。加强加工贸易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围绕企业用工需求,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学校、高等院校等相关机构采取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订单培训等方式开展技能培训,为加工贸易企业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四)降低运营成本。鼓励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符合《贵州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意见》(黔发改能源〔2014〕964号)准入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优先予以支持。按照国家规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认真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减轻加工贸易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贵阳海关、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保障措施

(十五)狠抓政策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和转型升级对我省开放型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六)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我省重大招商及对外展示平台,加大对促进贵州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政策宣传。对成功落地和取得较好成效的加工贸易转移、升级企业做好典型事例报道工作,对集群性承接产业转移的地区做好整体宣传工作,积极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寻找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中的新亮点。

(十七)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保障措施等。省商务厅要对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