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加大审计决定执行力度,确保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到位

10.12.2014  11:55

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依据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是加强国家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具有实行惩戒与教育的直接效力。

贵州省审计厅在对某县2012年至2013扶贫生态移民资金进行审计中,对已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闲置的资金作出了要求该县收回该笔资金的审计决定,但项目实施单位在执行审计决定过程中及已过了审计决定执行截止时间,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交回该笔资金。在厅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审计组的努力及多次向项目实施单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项目实施单位认识到了审计决定执行力的重要性,于2014年12月3日交回了闲置的项目资金。

通过此次审计决定执行的效果,使审计人员强化了审计工作的责任感,认识到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工作方式、用好审计工作成果的重要性,提升了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

(叶江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