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04.07.2014  13:06

各市(州)环保局、贵安新区环保局、仁怀市环保、威宁县环保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环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管理,改善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与考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评机构管理

  凡在我省从事环评工作的各环评机构(含外省在我省开展工作的外埠环评机构,下同),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规范从业行为。

  (一)严格环评资质管理

  1、各环评机构承接项目环评文件时必须以法人名义(有法人代表签章)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须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2、编制环评文件收费标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低价恶性竞争。

  3、环评机构原则上应独立承接完成环评业务,并严格由登记于本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下简称“环评工程师”)主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登记于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并由主持机构为主负责编制。严禁环评机构借证、租证、卖证,环评机构之间不得开展虚假合作。

  4、环评机构承接的建设项目环评必须与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符合,环评文件中必须把资质证书彩色影印件并加盖与资质证书中的环评机构名称和法人完全一致的评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名章后作为环评文件的首页。

  5、建立环评文件承接和编制工作进度管理制度,记录并存入项目档案。承接项目后,须按时保质地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工作。

  (二)严格环评质量管理

  1、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必须由环评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和编制人员必须踏勘现场,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对报告书质量负主要责任。

  2、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签字负责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各级环评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和审批。

  3、各环评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应从确定质量方针与目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明确责任,制定内部质量管理流程,签字授权和委托签字,环评工作质量控制,人员、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配备,档案管理,编制质量管理手册等八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环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评机构应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的要求,公告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公众参与须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和代表性,全面真实地描述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影响、真实地反映公众的环境诉求和意见,不得隐瞒、忽略或淡化受项目影响最直接的公众意见。

  5、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议原则上须由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汇报项目主要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被委托人进行汇报,被委托人应为具备本资质单位的环评工程师或环评上岗证人员,并共同参与环评文件的编制,否则不予进行评审。除管理部门、评估部门、专家以及业主单位人员外,非环评机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会,不允许中介公司人员参加评审会。

  6、加强资质证书和印章使用的管理,登记并存档备查。

  (三)加强环评人员管理

  1、环评专职技术人员作为环评机构开展环评业务的主要技术力量,必须为环评机构的在职全职工作人员。

  2、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环评结论必须明确。

  3、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

  4、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签名。

  5、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6、严谨认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环评服务。

  二、规范环评市场

  我省对环评市场实行开放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须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的环评市场。具备环保部颁发的环评资质的外埠环评机构在进行入黔开展环评业务的告知登记后,可在我省范围内承接环评业务,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告知登记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

  (一)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告知登记管理

  为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准确了解在黔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信息,保证环评机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开展环评业务前,必须主动向我厅递交环评业务告知登记并接受我厅统一管理,我厅将及时对入黔环评机构在贵州省环保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告知登记需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入黔告知报告,机构情况简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彩色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拟在我省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专职人员汇总表(附亲笔签名),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评工程师登记证、环评岗位证书等证书的彩色复印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环评专职人员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事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环评专职人员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

  4、环评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机构近三年执行有关环评资质管理情况的证明和考核通过的有关文件。

  5、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传真及办公地点。外埠入黔环评机构须在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维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必要设备,并提供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

  (二)严格执行变更报告制度

  各环评机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5天内报告我厅,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资质证书等级、证书有效期、评价范围发生变化,环评工程师登记证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发生变动调整,受到各级环保部门奖励或处罚的情况等。

  (三)规范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行为

  1、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评价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环评机构,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

  2、审批中应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发展动态和产业政策导向,熟练掌握环境准入和审批原则,正确运用环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不得越权审批,不得随意降低环评文件等级。

  3、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监管行为,服务环评机构。认真听取和采纳环评机构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环评机构采取的奖惩都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三、强化环评机构考核

  为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完善环评机构公平竞争机制,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更好的服务环境机构,我厅将进一步强化对各评价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考核范围

  省内环评机构及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

  (二)考核方式、内容及组织形式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根据日常考核记点情况及年终考核得分,计算出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得分情况。

  计算方法: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记点1—10点,年度考核时扣5分;日常考核记点10——20点以上,年度考核时扣10分;日常考核记点20—30点以上,年度考核时扣20分;日常考核记点30—39点,年度考核时扣30分,日常考核记点40点及以上,年度考核时扣40分。

  年度考核得分:80分(含80)以上为优秀等次,70-80(含70)分为良好等次,60-70(含6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及被环保部责令限期整改12个月的,为不合格。

  日常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环保部和我厅对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的要求,负责组织对其审批项目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我厅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具体实施省厅审批项目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评估中心每季度末将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记点结果报我厅。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环评资质规范管理考核,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时效考核,日常考核采用记点制。存在以下问题的,记相应点数,累计记点: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记40点;

  2、承接的环评项目超出环评单位评价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记40点;

  3、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情形,记40点;

  4、项目负责人登记类别与项目类别不符,记10点;

  5、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人员未参加编写,记10点;

  6、评价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未注明项目名称和环评文件类型,或未加盖环评机构公章、法人名章,记5点;

  7、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未签字或未附项目负责人登记证复印件,记5点;

  8、未附项目委托书,记5点;

  9、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未在评审会上介绍环评文件,记1点,考核年内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不能亲自汇报的项目超过其机构总项目数20%的环评机构,每增加1%,记2点;

  10、环评文件评审时,相关单位或专家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质量检查表》对环评文件进行总体评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的,不记点;得分为70-65(含65)分的,记1点;得分在65-60(含60)分的,记2点;得分低于60分的,记5点。

  11、经过技术评审后,环评文件修改超过评审提出时限的,记2点;因项目建设单位认可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的,由建设单位出具延期报批的书面申请,可不予记点;修改后仍不满足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要求,需要继续修改完善的,记5点。

  12、环评文件审查时,审批部门根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文件记1-10点。对于环评文件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记40点。

  年终考核:我厅负责组织环评机构年终考核。考核内容包含环评文件抽查考核和环评机构现场抽查考核。年终考核采用扣分制。

  环评文件抽查考核:省内环评机构及经我厅告知登记的外埠环评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之前上报年度业绩考核材料。业绩上报超过规定时限、存在虚报、瞒报的扣5分。在各环评机构上报的年度业绩报告表中,抽取两份已获批复的环评文件(甲级和具备报告书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机构抽取环评报告书,仅具备报告表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机构抽取报告表)。从省环评专家库中抽取考核专家,专家对环评文件审阅、评分。得分作为年终考核基础分。

  环评机构现场抽查考核:环评机构基本情况,包括环评专职人员的配置、固定工作场所条件、仪器设备等;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工作人员的管理、环评项目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制度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内部审核记录及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记录文件。对存在问题的,酌情扣1-10分。

  变更情况未及时向我厅报送变更报告的扣10分。环评文件有较大错漏,包括: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等问题的环评机构一次性扣40分。对存在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一次性扣40分。

  (三)考核通报制度及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年度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价机构(表扬的评价机构总数按分数排名取前10家,如平均分80分以上的不足3家,则取排名前3家)在全省范围通报表扬并在厅网站上公示,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价机构,列入全省环评机构黑名单,环评机构黑名单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布在厅网站,撤销其告知登记并且5年之内不得重新报请告知登记。同时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环保部门,视情提请环境保护部对该评价机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缩减环评业务范围或暂停、取消该评价机构环评资质。

  对于环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编写人员未勘查现场,直接编制环评报告书的行为,在审查或审批过程中一旦发现,省环保厅将对参与该项目的环评工程师一并列入全省环评机构黑名单中,同时视情报请环保部给予暂停业务6-12个月、注销登记等处罚。

  连续2年进入黑名单的省内和外埠环评机构及环评项目负责人,1年内各级环保部门和评估机构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将环评机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环评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的重要内容,并逐步建立健全环评机构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