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劳保监察支队:加班未领到加班工资可举报

03.10.2014  16:51

               

国庆长假已经到来,但由于工作性质不同,一些劳动者仍然在工作岗位上加班,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务必要给坚持加班的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加班费。同时提醒在国庆期间加班的劳动者,凡不能得到足额加班费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根据我国的假期相关规定,2014年国庆七天长假,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定节假日,即10月1日、2日、3日这3天为法定节假日;二是休息日,即10月4日、5日,10月6日、7日共4天,为休息日或者调整后的休息日。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根据上面的计算方法,只要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就可以确定加班费。《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标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总额计算。如果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014年7月,贵阳六区一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0元,因此每日最低工资约为57.47元(1250÷21.75),法定节假日最低加班工资为172.41元(57.47×300%),休息日最低加班工资为114.94元(57.47×200%)。也就是说,国庆七天如果都加班,加班工资最低不能低于977元(172.41×3+114.94×2)。

虽然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得到300%的工资报酬,但依旧有许多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却得不到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者加班工资计算不正确。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补休或者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