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

02.06.2014  19:32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贵州省军区后勤部

贵州省武警总队后勤部

                                             

                                            黔卫计发〔2014〕3号

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

阶段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局、食药监局、军分区、武警支队,贵安新区卫计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计生局、公安局,省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贵州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省军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省武警总队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16号)部署,为切实巩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巩固成果。

按照我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认真总结集中整治阶段工作,分析梳理问题,及时交流经验。针对我省部分地区非法行医活动没有得到完全遏制,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区、车站、码头等地“黑诊所”、游医、假医等非法行医活动仍不同程度存在,损害群众健康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大集中整治力度,保持严打重罚的高压势态,巩固成果,并将集中整治阶段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下大力气,坚决查处,不留死角。

(二)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以下简称“两非”)。

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

重点查处,一是医疗美容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来华违法行医行为,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的手术分级规定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擅自发布违法违规的虚假、夸大医疗广告行为;二是生活美容机构擅自从事或聘用医师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三是以养生保健为名,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打击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出租承包科室、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两个步骤实施。一是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认真部署,组织落实;二是加强协作配合、深入巩固和检查督导。省卫生计生委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督导稽查工作。督导稽查采取不定时、不定点、不通知、明查暗访等方式方法。市(州)也应定期开展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要公开表彰,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时整改。

三、协作配合,完善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各地要继续完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各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系统各项工作,加强部门联动,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查办案件,形成综合整治的强大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管理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联席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席会议,共同研究部署工作措施。加强多部门联动,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立案查处非法行医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监督执法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示,监督执法结果要与日常医疗管理工作相衔接。

四、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规范行政许可,强化监督职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机构的许可、校验及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机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许可、校验的现场审核,严把准入关,杜绝“一言证”、“人情证”的发生。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强化日常监管,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如实记录医疗机构执业情况。

(二)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暂行)》,建立完善医疗机构校验信息登记制度。在医疗机构审核校验时,结合动态监督档案,将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记录作为校验重要依据,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分别作出合格、暂缓校验、注销等校验结论。通过动态监管机制,建立不合格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三)完善无证行医“黑名单”数据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对查处非法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采集、备案、上报。省卫生监督局根据各地上报的信息建立无证行医“黑名单”数据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应及时告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动态性跟踪打击,对达到移送条件的非法行医人员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评审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进行等级评审、评优等工作中,必须将依法执业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评审标准中。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排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和建言献策,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二)强化监督,广泛宣传。

在专项行动中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充分利用好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的宣传资料(电子版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专项行动专题区)开展宣传,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强化监督,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突击检查、集中整治重点等多种形式的打击行动,对各类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清理和整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日常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三)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对不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有失职、渎职、不作为的,对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工作人员要实行问责制,严厉追究其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有关工作信息,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8日前报送工作信息,并于2014年9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详见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附件)。省卫生监督局负责收集各地工作信息、汇总表和总结,并将各地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联  系  人:省卫生计生委    兰文跃         

联系电话:0851-6821823

联  系  人:省卫生监督局    杨    帆    胡镜波   

联系电话:0851-6812448 

传        真:  0851-680215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