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增加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细菌学指标的通知

31.10.2014  18:15

 

黔环通〔2014〕23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附件1等相关要求,考虑我省喀斯特的特殊地质地貌结构及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取水方式,为了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我省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统一水质评价方法,我厅决定从下文之日起,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在开展常规水质监测工作时,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细菌学指标增加粪大肠菌群。在我省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统一评价时,细菌学指标采用粪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不再参与评价,评价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执行。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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