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出台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

27.03.2015  12:48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规范管理,近日,织金县出台了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十项规定,即:

        一、坚持“六个必须”。必须坚持各乡镇政府(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负主体责任的原则;必须坚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所属纪工委参加)通过的原则;必须坚持规范运作程序管理的原则;必须坚持乡镇申报、县级审批、乡村实施、乡镇初检、县级验收、乡级报账的原则;必须坚持规范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原则;必须坚持主要领导统筹、分管领导具体实施、驻村、包村和村干部配合抓落实的原则。

        二、坚持规范流程。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资金到乡镇报账后,乡镇政府是项目资金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管理是确保“权责一体”的关键。因此,必须坚持“乡镇申报、县级审批、乡村实施、乡镇初检、县级验收、乡级报账”的原则,作为检查验收评估的必备依据。

        三、坚持项目申报“七程序”。省下达资金计划→县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乡镇申报项目→县扶贫部门初选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

        四、坚持项目实施“十步骤”。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竞争立项并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方案(县乡录入电子平台)、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及时报备→分级分类公告公示→请款、实施及报账→项目验收和评估→报送年度工作总结。通过“七流程、十步骤”,使项目从申报、立项、审批、资金拨付、报账、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估等重点环节都能实现有效监管。

        五、坚持项目备案。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审批的项目,都要严格实行项目备案制,未通过备案的项目不能立项。备案由乡镇上报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覆盖农户、项目所在地经纬度、项目实施前图片、县扶贫办审批实施方案,通过“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完成。项目的备案情况,作为项目报账、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的必备依据。

        六、坚持公开公示公告。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规定,各乡镇(街道)项目所在行政村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信息发布栏等形式,公布“到村到户”项目建设内容。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主管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七、坚持乡镇政府项目承诺制。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每实施一个项目,就必须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签订一个承诺书,装入项目档案,以示对扶贫项目全面负责。

        八、坚持覆盖贫困对象“882”原则。即要求乡镇(街道)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每个项目覆盖的农户有80%以上属于贫困户,同时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金额的80%以上直接落实到贫困户。每户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不超过2万元(家禽类项目每户不超过1万元)。乡镇提供的项目受益贫困农户名单,必须是建档立卡确定的贫困户。这是项目投向和项目审查的重要依据。

        九、坚持按程序和进度提出资金划拨方案。必须严格按照乡级报账制审批流程,强化乡级责任,实行谁签字谁负责。每阶段划拨报账的资金必须经扶贫办相关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现场督查审查签字后,才能划拨。乡镇违反规定自行划拨报账的,责任自负。

        十、坚持完善相关手续,保证项目合规合法实施。乡镇政府必须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确保项目实施程序合法。要全面完善询价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等资料档案。同时对委托实施的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要确保项目实施到位、确保资金安全、确保建立贫困户利益连接机制。乡镇要确保民生项目特派组、所属纪工委全程参与项目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扶贫、公正扶贫、廉洁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