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印发《水城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7.2015  17:24
      近日,水城县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印发了《水城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水党办发[2015]62号),在《六盘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水城县实际进一步量化细化了责任追究标准,为水城县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了制度和纪律保障。
  《暂行办法》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管控和全面整治工作,并明确了几种追责情形:一是本辖区新增违法违规建房累计达到1-5例并未及时拆除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二是本辖区内新增违法违规建房累计达到6-9例并未及时拆除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扣发当年年度考核奖金,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三是本辖区内新增违法违规建房累计达到10-15例并未及时拆除的,对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四是本辖区内新增违法违规建房累计达到16例以上并未及时拆除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处理。县委县政府在对乡镇党政正职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也要对主管副职和直接经办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水城县国土资源局 刘祖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