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环保局“亮剑”执法,实施第一起《查封决定书》

28.12.2016  18:34
 

  为恪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该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工作目标,以环境执法“风暴”和环境保护百日攻坚行动为工作抓手,以高标准、新姿态为工作纪律,以新《环保法》及四项执法手段为工作措施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2016年9月23日和9月27日,安龙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贵州省安龙县南海炼锑厂进行调查。发现该厂处于生产状态,脱硫设施未运行,生产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建设堆渣场,锑矿和冶炼渣露天堆放,无防渗和雨水冲刷措施。针对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局于2016年9月25日予以立案查处;2016年10月22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完善证照手续和污染物防治设施,并建设渣场堆放场;2016年11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给予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2月14日,该局对该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环境违法行为未改正,仍在生产,脱硫设施未运行和渣场未动工建设。

  依据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之规定。2016年12月23日,该局联合海子镇政府、海子镇派出所对贵州省安龙县南海炼锑厂三座平炉(每座8m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

  该局今年自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以来,运用新《环保法》及四项执法执法手段陆续实施了移送公安拘留、查封设施设备等强有力措施,有效震慑了企业破坏和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提高了企业守法意识,杜绝了企业在治污时一劳永逸的思想,将治污纳入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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