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进一步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

07.10.2015  14:56

               

 

为进一步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日前,贵州省凤冈县民政局、县公安局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切实加强全县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凤冈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在《通告》中明确指出,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公民申请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应由父母共同签字申请子女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公民的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上述情况外,需要申请随其父或母变更民族成份的,务必在2015年12月30日前持公民及其父母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到民政局民族股申请变更,逾期未主动申请变更的,不再予以变更。 据悉,凡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公民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公安机关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同时,《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