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制定《龙里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

05.05.2017  00:09
 

  为明确龙里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日前,龙里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龙里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据悉,《规定》分总则,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党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县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省、州驻县单位及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附则共六章23条。

  该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并按照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该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政策划定,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该县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发改局对本县生态文明建设统一牵头管理,县环保局对本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该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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