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山分局调解一起购买皮鞋消费投诉案

04.06.2014  19:45

               

2014年5月20日,双山工商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的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店家退换的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元。

2014年5月20日家住安乐乡的余女士到双山消协分会投诉称,5月15日大方县东关乡东关街上张某卖给她的鞋是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而且当时约定三个月内包换,但是现在张某以她所销售的鞋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更换。

接到投诉后,双山分局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经了解,余女士在大方县东关乡街上以130元的价格在张某的鞋店李购得一双皮鞋,张某向她承诺三个月内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换。

2014年5月20余女士找到张某要求其更换一双同款同价位的鞋,原因是她将鞋穿了不到一天发现鞋面开了一道口子,但张某却人为鞋面的口子系人为损坏造成的非质量问题。所以拒绝余女士的更换要求。由于双方均不愿送检,无法确定鞋面口子是人为造成还是质量原因造成。经工作人员调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支付给余女士50元钱作为补偿,鞋继续归余女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