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

01.09.2016  23:32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通知指出,对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该通知明确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等八种情形。同时,政策规定了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