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布去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5.03.2015  19:36

    新华社贵州频道3月15日电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贵州省工商局、省消协发布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

     案例一:严查制假售假 保障食品安全

    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制售假冒“双桥”品牌味精。经调查,被举报人自2013年11月以来,先后购进大包装味精、品牌味精外包装箱、包装袋以及颗粒素、添加剂等材料,自行在贵阳市花溪区上水村团寨25号民房内,擅自翻装假冒味精。工商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翻装“双桥”味精成品373件、“太太乐”味精成品21件、“豪吉”鸡精成品7件,包装机、打包机各1台,外包装箱2080个、“双桥”味精小包装袋2300个、“双桥”商标2万件。案值6万余元。工商执法人员将查获的假冒产品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点评: 本案中,不法经营者擅自翻装的假冒味精存在质量问题且数量巨大,当事人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案例二:加价提车很霸道 消协调解获赔偿

    黔西南州安龙县消费者张先生于2014年9月16日,在当地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台售价为34万元的奔驰CLA260轿车,并于当日与经销商签订了购车协议,同时按经销商要求交纳购车订金3万元,协议还注明交车时间在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但在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张先生就接到经销商电话,告知他需在已达成的协议的车价基础上再补交8万元才能提车,张先生当即拒绝并找到经销商理论,要求按照协议执行。经销商对消费者的要求不予理睬,并且对此事一拖再拖。

    2014年10月20日,消费者来到安龙县消协投诉,要求经销商退还订金并进行赔偿。安龙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销商退还消费者订金3万元,并一次性赔偿张先生6000元。

     点评: 近年来,随着广大消费者对汽车消费需求的增大,部分畅销村寨一定程度存在加价提车现象。销售人员通常以车辆资源有限,需要额外的费用调剂资源为由,强制消费者在生产厂家公布的销售指导价之外加价购买汽车。对于此类霸道做法,消费者应当积极抵制,坚决依法维权。

     案例三:购车不成退费难 消协调解把费退

    2014年1月23日,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接到安顺市消费者刘先生一封投诉信,信中反映他在贵阳市某4S店贷款购买一台宝马轿车,在交纳首付车款10.8万元和车辆贷款评审费7560元后,在约定时间到店提车时,4S店却以贷款没到位为由推迟交车时间,刘先生于是要求退车。在退还首付车款后,4S店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收取的贷款评审费,刘先生投诉要求退还被收取的车辆贷款评审费。接到投诉后,省消协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在消协调解下,4S店全额退还了收取的汽车贷款评审费。

     点评: 按照规定,银行在办理汽车贷款中不应收取除正常贷款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案例四:低标高售构成欺诈 保底赔偿新法显威

    2014年6月17日,道真自治县消费者聂先生在当地超市购买了一盒标价为109元的巧克力,结账后发现所购巧克力价格变成了119元,实际比标价多收10元。消费者于当日投诉到道真县消协,经县消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超市这种实际收款价格与标价不符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在消协调解下,最终超市以500元的最低赔偿金额赔偿消费者。

     点评: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作出最低500元赔偿金额的规定。本案中,超市在销售商品时低标高售构成欺诈,因消费者所受损失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故赔偿消费者500元。500元的最低赔偿体现了先进制度设计的力量,提高维权收益,鼓励更多的消费者主动参与消费维权,加重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