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管理指导的办法》的通知

12.04.2016  11:40
  黔民宗发〔2016〕29号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管理指导的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宗委,贵安新区社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民宗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推进宗教关系和谐示范建设,保障宗教活动有序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管理指导的办法》。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通启用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的通知》(黔府法函〔2012〕5号)要求,已按程序申请登记,登记文号为QFGD—2016—31001,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政策法规处联系。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管理指导的办法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推进宗教关系和谐示范建设,保障正常宗教活动有序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宗教活动分类管理指导办法。

  一、目标任务

  按照《贵州省民宗委深化宗教事务治理体系改革总体方案(2014年—2016年)》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将全省现有宗教活动场所按一类、二类、三类划分,明确省、市(州)、县(市、区)工作重点,以规范“八有”要求为载体深入推进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做到有民主管理组织和制度,有时事政治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制度,有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制度,有年度宗教活动安排制度,有入教信徒登记册制度,有内部人员管理制度,理顺宗教工作部门与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民主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二、分类标准

  (一)一类宗教活动场所

  具备《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寺观教堂,为一类宗教活动场所。

  1、历史沿革悠久,创建于新中国成立之前(包括建国后恢复重建)的寺观教堂,文化底蕴深厚。

  2、建筑规模宏大,有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相对独立的主体建筑和附属设施。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场所能同时容纳300人以上开展活动。宗教活动场所或有关宗教团体对房屋、建筑物拥有产权,对其土地拥有使用权,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证照。

  3、区域影响广泛,在全省乃至全国知晓面广,系全省本宗教活动中心,在全省信教群众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4、管理完善。具有依法认定并备案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固定的较高职级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场所的组织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二类宗教活动场所

  具备《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在本市(州)辖区内条件较好,有着较高地位和影响的重点寺观教堂。

  1、有一定的历史沿革,文化底蕴较深。

  2、建筑规模较大,有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相对独立的主体建筑。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能同时容纳200人以上开展活动。宗教活动场所或有关宗教团体对房屋、建筑物拥有产权,对其土地拥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证照。

  3、区域影响较广。在全省知晓面较广,是所在市(州)本宗教的活动中心,在本市(州)信教群众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4、管理水平较高。具有依法认定并备案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固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完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三类宗教活动场所

  除一、二类宗教活动场所外,凡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均为三类宗教活动场所。

  三、评定程序

  (一)组织领导

  省民宗委设立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分类评定委员会,各市(州)民宗委,贵安新区社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民宗局设立本辖区宗教活动场所分类评审小组,进行本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类别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分级评定

  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由省民宗委宗教活动场所分类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市(州)民宗委,贵安新区社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民宗局宗教活动场所分类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县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初评。

  (三)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宗教活动场所首先根据分类标准进行对照自查,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后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类别申请表》,向当地县(市、区)民宗局提出评定申请,县民宗部门初审同意后,上级市(州)宗教活动场所分类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最后报省民宗委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管理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定工作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管理

  省分类评定委员会定期对已分类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不定期暗访、社会调查和听取信教群众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每3年开展一次评定。经复核不达标的,一类宗教活动场所由省分类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整改通知、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二类、三类宗教活动场所由市(州)民宗委,贵安新区社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民宗局分类评审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整改通知、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意见,并报省分类评定委员会评定。宗教活动场所接到整改通知、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相应等级评定委员会。

  四、分类管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的县(市、区)民宗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省、市(州)、县(市、区)民宗部门按分类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的指导。

  (一)一类宗教活动场所

  省民宗委重点对一类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按照深化宗教事务治理体系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八有”为载体,深入推进和谐寺观教堂示范建设,凝聚宗教界与信教群众正能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

  (二)二类宗教活动场所

  市(州)民宗委,贵安新区社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民宗局对本辖区内二类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按照深化宗教事务治理体系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八有”为载体,深入推进本辖区内和谐寺观教堂示范建设,凝聚宗教界与信教群众正能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推进本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

  (三)三类宗教活动场所

  贵安新区及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属地管理,重点对辖区内三类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按照深化宗教事务治理体系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八有”为载体,深入推进本辖区内和谐寺观教堂建设,凝聚宗教界与信教群众正能量,鼓励宗教界坚持中国化方向,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理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宗教和顺服务,不断推进本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

   附件:宗教活动场所类别申请表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