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启动两年,瓶颈这样突破

12.08.2016  06:37
 

  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两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坚持中央改革精神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创造了很多好经验。

 

  法官检察官如何遴选、案多人少矛盾如何化解、办案质量效率如何提升、司法权监督制约如何加强?日前,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江苏、重庆、广东等省市相关政法机关负责人谈了本省的做法。

 

  一问:

 

  领导干部入额吗

 

  各地在员额制改革中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入额标准、程序不规范不科学,遴选把关不严现象仍然存在。如何真正把办案能力强的人遴选进员额?

 

  许前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作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员额制改革是实现法院由传统粗放式向各类人员分工协作的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员额制改革过程中,我们着重考虑两个问题:如何科学配置员额比例,最大限度地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如何科学设定考试考核程序,把真正优秀人员遴选进员额。

 

  对此,我们合理分配员额比例和审判人员配比,重点测试遴选人员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重点考核他们的工作实绩。比如,考试采用“微型卷宗”形式,以最接近审判工作实际的方式设计考题,要求考生根据卷宗材料,撰写一份裁判文书。从结果看,入额人员结构充分体现以一线审判骨干为主的特点,从入额人员年龄结构看,呈健康合理的“橄榄型”结构。

 

  针对人们关心的院庭领导入不入额、如何入额问题,我们明确不分管审判业务的院领导、不在审判业务岗位的审委会委员首批不得入额。为避免领导干部在考核中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问题,我们规定对所有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的业绩全部交由上一级法院考核。

 

  领导干部入额后一律要办案,并多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防止出现“挂名办案”现象。2015年全省法院院庭长审理案件627700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总数的38.43%。

 

  二问:

 

  放权之后谁监督

 

  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还不能适应新的办案模式,存在领导不敢放权,入额法官检察官不愿、不敢担责的现象。社会公众也担心放权给法官检察官后监督制约跟不上,影响司法公信。如何实现从传统的个案审批到宏观管理的转变,做到“放权不放任”?

 

  余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划清职权边界,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也是对检察官履职监督的前提。要克服“不敢放权、不想放权”的思想,就要根据区别检察权不同属性,明晰职责权限。

 

  我们采取“菜单化”方式,分侦监、公诉、职侦等8个业务条线,梳理出304项案件实体决定权和程序处理权,将205项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对行政属性较强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在线索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关键环节的决定权,仍由检察长行使。

 

  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司法责任追究“责任分散、主体不明”的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发现难、调查难”,我们对绝对不诉的职侦案件、捕后撤案、撤诉后不诉、诉后判无罪、非法证据被排除、申诉复查纠正等可能存在司法过错责任的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牵头组织逐案审查,应当追责的移送纪检监察处理;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有重大过失的司法责任线索,建立统一受理、集中管理、调查核实机制,力求把责任真正落实到“人”,确保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改革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检察官成为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和责任主体后,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可以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讨论意见只供承办检察官参考,对讨论后检察官仍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试点检察院成效初显。从过去向领导汇报“你觉得该怎么办”转变为现在“我认为该怎么办”,独立办案能力明显增强。审查起诉案件期限平均减少13天,结案率同比提高14.3个百分点。

 

  三问:

 

  案多人少怎么办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各地案件量持续增长,而司法机关人员编制增长滞后,如何加强内部挖潜,促进“案多人少”矛盾有效化解?

 

  林少春(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人案矛盾突出是广东司法领域长期面临的问题,2015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占全国的1/13,与2002年相比,案件量增长77.88%,但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仅增加8.53%。全省各地还存在忙闲不均,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机制不顺畅,内部各类人员分工不清、权责不明等现象,司法资源和司法效能没有充分发挥。

 

  对此,我们落实人员分类管理,促进司法资源“精准化”配置,全省统筹调配员额,在全省不突破39%前提下,对案件量大的珠三角核心5市,核定员额占全省总员额的46%。首批试点法院的一线办案法官数量增加30%以上。

 

  针对繁案不精、简案不快、效率不高等问题,我们实行案件诉前分流、庭前分流、速裁分流,把70%的简案交给30%的法官办理,把30%的繁案交给70%的法官办理,实现“复杂案件精审、细研、慎判,简单案件及时、简审、快判”。

 

  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推行专业化办案和事务性工作集约化处理。此外,我们对涉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涉众型经济诈骗、房地产纠纷等类案,建立专业办案团队,通过专业化集中办案,确保质量、提升效率。同时,通过诉调对接,避免大量纠纷进入诉讼渠道,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