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分手男子违反村规民约 未成年少女获补偿3万余元

09.12.2015  11:45

               

 

2015年8月初,从江县下江镇摆仰村青年潘某与未成年女孩石某经媒人介绍认识恋爱,通过几天的相处开始共同居住。同居三个月后,潘某感觉双方不适合,遂向女孩提出分手。当潘某把石某送回娘家后,石某父母认为男方悔婚在先,要求男方进行赔偿。男方认为,恋爱是双方自愿,不愿赔偿。 2015年12月2日,经双方申请,下江司法所立即组织双方及其家属进行调解。按照当地村规民约,男方悔婚需补偿女方“三个120”,且潘某明知石某系未成年人,还与其同居,本身存在过错。经数次调解劝说,双方达成一致,潘某一次性补偿石某2.88万元,两家人事后不再追究,握手言和。 据了解,村规民约的特点往往具有当地特色,在本案中,潘某与石某虽然是自愿同居,并没有造成过错的赔偿,但从农村的实际情况,男方的悔婚对女方今后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出于保护女性的权益,在村规民约中规定男方悔婚要给予一定补偿,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周俊宏  林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