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一私家车被多次转借后肇事 “被告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12.04.2016  18:36

东北网4月12日讯(付建国 实习记者周秘 记者雷蕾)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因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日渐增多,借车后出现的交通事故责任到底如何分担?车主及转借车是否也需担责?4月8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车引发的官司,对责任如何划分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私家车被多次转借后肇事

2012年,被告代琳为了生活方便购买了雪弗兰牌轿车一辆,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0000元)。

2014年5月初,代琳把车借给了好友唐龙(被告)。不久后,被告唐龙又将此车出借给了一个虽会开车但没驾照的好友秦卫。

2014年5月12日,秦卫与朋友聚会喝了酒,属于酒驾且无证驾驶,这辆雪佛兰轿车与原告郑军驾驶的比亚迪牌轿车相撞,导致原告郑军受伤,并且车辆被撞损坏。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秦卫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郑军无责任。

经人身损伤鉴定,被害人原告郑军所受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经核算,郑军所受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车损金额等各项损失共计178244.03元。

赔偿责任究竟如何划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秦卫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导致原告郑军受伤住院治疗,其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秦卫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被告中保大庆分公司为被告秦卫所驾驶肇事车辆的交强险的保险人,故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代琳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唐龙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在明知被告秦卫不具备驾驶资格并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被告秦卫驾驶,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2000元,但因被告秦卫无证、醉酒驾驶车辆,依据法律规定,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人保公司不予赔偿。

另外,在另案中,已判决人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该案原告张菲(本案中原告车辆的车上人,与原告郑军是夫妻关系)51261.56元,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限额剩余68738.44元,应全部赔偿给原告。

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71712.59元,鉴定费4200元、车辆损失费33593元,共计109505.59元,应由被告秦卫、唐龙共同承担。

4月8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轿车多次出借后交通肇事的赔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赔偿原告郑军各项费用共68738.44元;出借人被告秦卫、唐龙共同赔偿原告郑军各项费用109505.5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