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印发《贵州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 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30.03.2015  13:56
 

近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检发〔2015〕8 号),制定了《贵州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决定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继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方案》提出了要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增强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要严肃查办一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发现负有监管职责和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读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予以严惩,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使侦查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精神,推动在生态环境资源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普遍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的三个工作目标,并列出以下四项工作重点:一是重点监督的犯罪类型为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全部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第八节中与危害食品药品有关的虚假广告犯罪、非法经营犯罪。二是重点监督的情形为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多、公安机关立案少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现象严重,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多发,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的;三是结合贵州实际,着力打造立案监督工作亮点。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重点对盗伐林木,滥发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发林木,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狩猎等犯罪的立案监督;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重点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业和制药、食品加工业较集中、发达地区重点对污染环境,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的立案监督。四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立案监督线索,以及案件背后失职读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

方案》还要求,2015 年3 月至2016 年1 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走访公安、林业、环保、国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查阅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台账及卷宗,对近年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及失职读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线索。对摸排出的线索,要逐案登记,并严格依法认真调查核实,对确属立案监督的案件,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案件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摸排出的失职读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对查处情况跟踪监督。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深挖监督线索,对监督案件做到台账清,跟踪到底,及时掌握案件侦查、起诉和判决情况;要及时派员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跟踪催办,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要加大监督案件背后职务犯罪查办力度,依法严惩一批失职读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侦查监督部门对于移送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线索,要跟踪了解是否立案以及不立案理由,视情况开展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此外,《方案》还对各地检查机关提出了进一步要求。该《方案》的实施,对我省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的常态化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