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谈·和谐劳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公正合理

30.04.2015  19:07

——渤海潮评论频道五一特辑《微谈·和谐劳动》之二

五一”前夕,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这个《意见》,从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等多个方面,阐述了规范劳动用工、增长职工工资、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健康、落实社会保险、加强人文关怀等具体实际问题。落实这个《意见》,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按照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而联系在一起的。双方既有自己的权利,也有自己的义务。而且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都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一方面,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后,必须参加该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必须提供工作条件,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付给其报酬,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这事说起来简单,但要实际操作,却会经常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劳动者的基本素质和个人愿望千差万别,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方式也千差万别。作为劳动者,当然是报酬越高越好,任务越轻越好。而作为用人单位,则需要高效率、高质量、低消耗、低成本。两种目标和追求相撞,就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摩擦和矛盾。尽管国家有统一的法规和政策,但到了具体问题上,往往是各执一词。所以说,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既是机制问题,也是认识问题。其中有四个要点,必须深刻领会。

其一是劳动与报酬的关系。劳动就要有报酬,这是天经地义。但这报酬,给多少才算合理?前不久遇到一个年轻人,因为报酬低而愤然辞职。他说,自己娶了媳妇生了孩子,还要还房贷,每月工资6000元,才能维持生活。而现在的单位,一个月只给3000元。但不知他想过没有,企业老板的钱,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每个劳动者的报酬,都要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的发展水平和自己创造的价值同步。

其二是劳动与权利的关系。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常处于一种被领导、被管理、被约束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劳动者就没有自己的权利。其中既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报酬的权利,也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忽视这些权利,降低劳动者的待遇,轻者,影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重者,就会引起劳资纠纷。

其三是劳动与环境的关系。这个环境,包括大环境,也包括小环境。大环境是指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生态环境。如果这个地方宜于就业、发展、居住和生活,那么就会吸引很多的劳动者,在这里就业定居。小环境是指一个企业的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市场环境和经营环境。没有哪一个劳动者,不喜欢花园一样的工厂,不喜欢写字楼一样的车间。而这一切,需要老板的创造,更需要员工的创造。

其四是劳动与休息的关系。前不久有一条消息,说深圳一个36岁的IT男,夜间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里。很多人都说,他的死与长时间的连续加班有关。其中可能会有一些偶然因素,但36岁猝死,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人的体力是有限度的,要劳动,就必须有足够的休息。而在实际工作中,休息的问题,却常常被忽视。用人单位以为支付了加班费,就可以任性地要求员工加班。也有一些劳动者,为了多赚几个钱,也不惜拿健康换财富。所以,对于应该休息的人,必须强制休息。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是互利共赢,公正合理。(文/汪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