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咬伤民警 涉嫌妨害公务罪获刑半年

17.08.2016  21:03

               

 遇事不走法律途径,竟上前堵工,还抓伤民警。日前,经桐梓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桐梓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杨某系桐梓县九坝镇人,因修楚九公路(桐梓县楚米镇至九坝镇),其屋后的山沟被规划成了倒土场,没过几天,因下雨倒土场一些泥石冲到杨某家房后,损坏了其部分财物,后经政府协调,由楚九公路施工方向杨某赔偿1万元,并将倒土场挡墙加固加高。

  事后,施工队加班加点将挡墙修好,但就在挖机作业修整之时,杨某二话不说,上前就是一阵乱骂。工地负责人夏某向其解释不会影响出行,且是在进行加固挡墙作业,谁知杨某竟诬告夏某打人,于是,施工被迫中断。

  过了几天,施工方继续作业,但杨某依然不依不饶,又上前堵工,并且要施工方“动手打人”的夏某向她道歉。双方僵持不下,施工方报了警,警察到场了解到事情缘由后,悉心劝导,希望杨某有事好商量,不要影响施工作业。但杨某就是不听,始终不肯配合民警工作,还以手乱抓、用嘴狠咬民警的脸部、手臂和胸部,后经桐梓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咬民警所受伤为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该案系因纠纷处置不当所致,且被告人杨某系初犯,结合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遵义晚报 记者:陈华锋 令狐克建 曹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