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岩脚面”究竟属于谁?

23.06.2014  12:20

               

      六枝特区岩脚大畅面业有限公司是当地商界名人宋全海的企业。今年5月,该企业生产的“岩脚(注册商标)”牌岩脚面荣获2013年贵州省名牌产品称号(本报曾报道)。近日,宋全海一纸诉状将本土另一家品牌——“牂牁江(注册商标)”牌岩脚面告上法院,宋全海称:因市面上多种“岩脚面”鱼龙混杂,已将该名优食品名声搞砸,而工商行政部门强制手段有限,因此,就算输也要打这场官司。20日,六盘水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据介绍,岩脚面具有百年悠久历史,以香、滑、劲、脆独特风格闻名全国。当日上午9∶30,持有“岩脚”商品名称的大畅面业法人宋全海,与法人曾居兰所持有的“牂牁江”岩脚面分别在原、被告席上落座。诉讼请求中提到:“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面粉制品、面条、挂面商品上使用‘岩脚’商品名称的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面粉制品、面条、挂面商品上使用‘岩脚’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中央、省、市三级媒体登报道歉,承担经济损失并支付律师费。

  原告已商标注册“岩脚”

  原告方称:2004年12月,王永民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将包含“岩脚”文字及图形的组合商标申请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审核,于2007年6月21日正式颁发了第4425741号商标注册证,对前述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20日。

  2011年5月2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王永民正式将4425741号注册商标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将“岩脚”文字商标申请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2年11月28日正式颁发了第9738514号商标注册证,对该文字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含面粉制品、面条、挂面、方便面、米粉。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面粉制品、挂面、面条商品上,使用含有原告注册商标“岩脚”字样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特别是突出使用“岩脚”二字,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突出使用“岩脚”文字,与原告“岩脚”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相同,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原告主要起诉被告的面条产品侵权。

  被告方认为“岩脚面”是公共品牌

  由于本案是六盘水第一次商标侵权维权官司,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委派人大、政协及法院多位领导到庭旁听。

  被告方请来了省地理标志研究中心主任、省社科院研究员、贵大教授李发耀作为授权委托代理人,准备辩护的同时就“岩脚”地名当庭释法,但因其事业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受到原告方律师质疑,无奈退场。控辩结束后,李教授认为双方律师辩论“很荒唐”,他认为双方在商标上争议毫无意义,而“岩脚面”是公共品牌,属政府所有,双方各自持有商标,后冠以“岩脚面”是没错的,商标只代表各自的地理身份,为一个公共品牌打官司本身就毫无意义。

  被告方律师则认为:原告注册商标“岩脚”是通用地名,无权禁止自己使用;同时自己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是正当、合法、合理地使用,并未侵权。

  法院经过20分钟休庭合议之后,当庭宣判原告败诉。

  宋全海表示要上诉。当日下午,宋全海先撤回对当地另外一家品牌——六枝特区岩脚绿色食品加工厂的“廻龙溪”岩脚面的起诉。宋全海说,等打赢第一场官司,再接着打下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