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严查外挂车入黔

22.03.2015  17:22

记者昨日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2014年12月3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外挂车今年将严禁“回流”入省。

外挂车是指在机动车所有人在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户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

据介绍,多数回流外挂车属超长超宽超高的违规车,环保排放一般难以达标。如果在外省已注册或新注册的违规车等转入贵州,将对我省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5年贵州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完成2015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任务,监管机动车流通或使用,保护公路路面及相关安全设施等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为此,省公安厅、交通厅、质监局、环保厅四部门昨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以2014年12月31日为界,对货运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和回流外挂车注册时间进行界定。办理外挂车回流的企业除要具有一定规模外,还必须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2014年12月31日后注册登记的外挂车严禁“回流”。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部分不良货运公司往往将这种“问题车”通过转移、变更等方式,转卖给农村想以货运致富的弱势群体,使其成为受害者,并引发相关法律纠纷。因此,我省要求能够“回流的”外挂车必须作出书面承诺,保证车辆转入仅为货运自用,不会再过户或转出贵州省。否则,不予登记。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