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坏了不报警,“吓坏了”巡逻的高速交警

18.11.2015  14:34

               

 

2015年11月16日上午8时45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民警王寿书、汪翔、黄代松在惠兴高速兴仁段巡逻,当巡逻到198公里+200米(小地名:兴仁县三道坑)处时,民警黄代松看见在路肩上停放着一辆桂L牌照的轻型仓栅式小货车,在小货车的后部约20米处放置有几许小树枝,车辆开着危险报警闪光灯,与此同时,汪翔也看到一名怀抱着长件物品的行人从中央隔离带蹿出来径直往高速公路快车道行走。这是惠兴高速上数辆车疾驰而过,情况危急,民警分工合作,决定由一人负责劝导行人,一人负责在来车方向100米处进行安全警戒,一人驾驶警用巡逻车安全停放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上前了解情况。 据了解,刚才在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蹿出来并行走快车道的行人是这辆停靠在高速公路路肩上桂L牌照小货车的驾驶员张某,在车身后部修理的则是同其一起跑车的驾驶员魏某,两人今天早上从兴仁县陆关载薏仁米至广西去卖,却不想刚进收费站几公里车辆就发生了故障(传动轴断了),由于不知道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的电话,也不知道高速交警报警电话,情急之下两人一合计决定自行修理,为了安全起见,魏某翻遍了车上角落没有发现三角警示标志,无奈就随便在高速公路边坡上薅了一把小树枝来做警示标志,再由驾驶人张某步行去城里买新的传动轴来换,当张某买传动轴回来为了节约时间横穿高速公路,却被巡逻民警发现。 听到小货车驾驶员一番解释后,高速交警不禁为驾驶员刚才的举动捏了一把冷汗,好在有惊无险。民警们随即对驾驶员进行了依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及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之规定,对其车辆发生故障不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进行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的处罚;对其下车购买车辆配件作为行人行走高速公路将处于10元罚款,驾驶员张某方知由于自己的无知险些酿成大祸,但请求不要处罚其行走高速公路的10元,民警鉴于张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服从处罚,并在其再三保证下一次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后,高速交警决定对其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 附图:
     
                                                    图为高速交警同驾驶员商议更换车辆备胎       图为高速交警充分听取驾驶员张洪宽和魏某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