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监管还须更负其责

29.06.2015  20:18

外资监管仍然是国家宏观调控必不可少的手段。吸收外资从生产、消费、流通、市场准入、税收、进出口、安全各个环节牵涉方方面面。外商投资设立企业,看似市场主体自治行为,市场在源头发挥决定性作用,但实际上最后经济责任的承担者是东道国政府。如外资非正常撤离会造成银行追贷的成本和难度增大,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造成劳动者大量的失业、权益受到侵犯,外资企业实行垄断或其他方式的抬价,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贪污行贿等,东道国政府最终需要承担托底责任。另外,外资企业奉行的是利润最大化标准,在主观上不可能顾及东道国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的合理化。

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完全同等地对待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管理和引导外资是使其符合东道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处于不稳定、不成熟阶段的发展中国家。

东道国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改革是将负面清单积极影响最大化的前提。负面清单虽然是积极的一步,但负面清单只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诸多因素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已,并非必然带来外资增长和经济发展。

影响跨国投资决策的因素很多,经济方面包括市场规模和增长前景、要素供应情况、基础设施发展程度等,制度方面包括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投资者权益保障等。

负面清单制度的公平透明不是该项制度本身可以实现的,需要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权力行为的调整,也与一国国内政策及营运环境息息相关,甚至是整体环境的反映。因此,一个国家要吸引优质外资,仅有负面清单是不够的,只有在更加开放的过程中进一步改善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和生活居住环境,才能对国际上的优质资本产生足够的吸引力。

负面清单本身并不能决定投资自由化的程度。实践证明,负面清单偏向支持开放,但它只是投资自由化进程中帮助消除壁垒的推动力,东道国可以在法律上使得条款不具有强制性,所以负面清单本身并不能决定投资自由化的程度,采用这一模式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开放程度高。1991年~2014年,菲律宾发布了10版外国投资“负面清单”,但从实施情况看,“负面清单”对提高菲律宾外国投资的透明度和吸引外国投资的作用有限。

尽管在过去几年里日韩与其贸易伙伴签署了含有负面清单模式的经济伙伴协定,但重要经济部门的准入依然受到严格监管。日本与越南签署自贸协定后,日本并没有给越南产品开放太多市场。德国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积极开拓国外市场,而其本身市场却设立重重障碍,阻止外国投资者的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