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决定

22.07.2014  09:56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决定

    2014年7月1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4年7月21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1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整治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除安全隐患,建设宜居贵阳,促进打造贵阳发展升级版,推动经济发展和生态改善“双赢”目标的实现,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法律法规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行政管理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实施建筑行为的根本法律依据,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是公民和法人的义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修建、搭建有碍城乡发展、公共安全、市容观瞻、侵占公共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逾期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都应当依法限期拆除。

    二、强化管理,突出重点,有序开展清理和拆除。尊重历史,贵阳市人民政府要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全市的违法建筑进行彻底清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及时依法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处置违法建筑政策措施,按照“分类处置、疏堵结合、综合整治、依法拆除”的原则,对城区、城郊结合部、交通干线、征地拆迁区域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清理和拆除;对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违法利用集体土地,侵占河道、绿地、林地等公共利益,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建设行为从严进行查处;对未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建筑不得受理产权确认和生产或者经营的登记申请;对违法建筑不予供水、供电、供气,在依法拆除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斩断违法建筑利益链。绝不让违法建筑当事人在经济上获得任何利益,要严查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买卖、侵占、租赁国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违法建筑以及包庇纵容违法建设等行为;严查执法人员、乡村干部等串通违法当事人,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拆除违法建筑中发生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对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违法建设背后的“保护伞”、“黑恶势力”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典型的违法建筑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曝光,力求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始终保持坚决打击城乡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

    四、强化统筹协调和长效管理机制建设。贵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必要的统筹、协调工作,在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职责的基础上,依法主动履行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坚持齐抓共管,形成整治违法建筑的强大合力。各区(市、县)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守土尽责,切实加强统筹、督促、监管,完善长效管理措施,使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建立统筹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创新执法管理模式,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形成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建立监管预防机制。建立市、区(市、县)、乡镇(社区)、村四级监管、预防体系,建立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横向联系的执法体系,做到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打击严厉。

    (三)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保障制度。

    (四)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统一下达工作任务,逐级分解细化,推动工作落实。对因监管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本辖区出现违法建筑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

    五、强化人大监督。市、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将采取执法检查、专项监督、代表视察和听取工作汇报等监督形式,跟踪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执行。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适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应主动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去,带头宣传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积极主动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形成上下齐心、全民支持的法治环境,合力推进我市城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