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大救助方式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14.02.2015  12:24

  “持居住证一年以上可申请低保、对艾滋病人开通‘绿色通道’、受灾群众要安排临时住所……”日前,我省出台了《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救助、医疗救助等8个方面,保障全省群众基本生活。

  低保

  持一年以上居住证可享最低生活保障

  该办法提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而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则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值得关注的是,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者,即可享受低保。

  此外,还将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开辟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绿色通道”,保护其隐私。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应当根据困难程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给予生活保障。

  供养

  特困人员可享疾病、丧葬等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4项。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特困人员供养设施,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受灾

  灾害发生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要得到救助

  对于受灾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政府要完善救助物资采购、轮换、储备、调运、回收等工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或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等救助工作措施,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并按照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同时,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寒、次年春荒期间,受灾地区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冬寒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次年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次年3月至5月。

  医疗

  9类人可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9类人可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即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因医疗自负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方式将采取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省、市(州)人民政府还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教育

  入学困难学生可享受减免学费、生活补助等救助

  在本省行政区域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义务教育阶段救助对象,对其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

  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学校应当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保障其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

  根据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接受能力、教育需求等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能够适应普通义务教育方式和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组织其就近进入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对不能适应普通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方式和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组织其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或采取送教上门、指导家长培训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住房

  困难家庭可配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等

  对于住房困难家庭,我省将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方式给予救助。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纳入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就业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保障困难家庭至少1人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实行岗位补贴等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有就业愿望而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救助对象,实行重点帮扶。

  申请就业救助者可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就业救助对象创业,相关部门应简化立项、审批手续,通过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承诺服务等方式,为创业者开业和立项设立“绿色通道”。

  就业救助对象创业,政府应给予三方面政策扶持:1、相关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救助对象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就业救助对象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国家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3、就业救助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应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公益性服务,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就业救助人员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临时

  救助对象可享1-6个月的基本生活标准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政府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情况、困难类型、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公布。原则上保障救助对象家庭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急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各级政府还应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记者 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