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与京津等地协同防治

23.07.2015  17:47

摘要:7月22日下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关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高了各种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并新增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新制度全方位防控大气污染

陈国鹰介绍说,现行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1996年颁布实施,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新修订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形成大气环境保护大责任网,实施宽领域大气环境保护,并在总结原有总量控制、排污许可、限期治理、停业关停等制度的基础上,从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对大气污染进行全方位防控。

提高处罚标准按日连续处罚

针对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对各种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提高了处罚标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条例草案中涉及处罚金额最大的款项。

目前,环境监管力量薄弱,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取证难,已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执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为此,《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内容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内容。长期无偿使用的环境资源,是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促进各污染源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减轻经济活动对环境的负外部性效应,是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一个重大政策实践。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在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可以进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

多款项涉及个人行为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还有多个款项涉及个人行为。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由交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警告,通知其补办相应手续,并处200元罚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违反的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违者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草案还作出规定,鼓励公民监督大气污染行为和职责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行为。

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说明

陈国鹰说,现行条例与现实“不合拍”主要表现在:一是防治领域突出工业,防治手段重在末端治理,没有建立起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大环保体系;二是防治责任突出企事业单位,没有形成涵盖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一体的防治责任网;三是防治因子单一,没有形成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多污染源综合管理的格局;四是防治方式注重行政辖区各自为战,没有建立起区域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体系;五是环境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没有在社会产生强有力的法律威慑效应。

本着问题导向,条例草案在上述几方面作了大幅修订。草案根据近年工作,将大气污染防治由原来的燃煤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气污染防治,拓展为燃煤、工业、扬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恶臭、异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规范了重点领域防治内容。

陈国鹰表示,目前大气污染已成为区域性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加强区域协同,联防联控环境污染。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本省加强与北京、天津及周边地区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等机制,协商解决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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